(来源:威海财政)
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、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,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,推动政策红利精准高效直达各类创新主体,财政部商科技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《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》。今天,带您了解: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
【政策类型】试点政策【涉及税种】企业所得税【优惠内容】
对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、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等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,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%的,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;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%的,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。
【享受主体】
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、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等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。
【申请条件】
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,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1.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、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内注册成立,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。
2.符合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)或者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)要求,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。
【申报时点】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【申报方式】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【办理材料】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
【政策依据】


(来源:摘自《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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